留学中介服务属于持续性委托关系,退费是否成立首先看合同约定与机构实际履约情况。服务过程中若机构未尽到告知、协助等合同义务,构成违约的,消费者可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主张部分或全额退费[2]。判断退费诉求是否合理,核心是对照服务进度与责任归属,既要看双方签署的书面条款,也要结合服务实际交付情况。教育部发布的《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(示范文本)》明确了分阶段退费的参考标准:未向院校递交申请材料的,退还90%以上服务费;未获得院校录取的,按较高比例或全额退还;签证服务未启动的,退还签证对应部分的费用[1]。这一示范文本是行业通用的参考框架,不同机构可能在此基础上调整具体比例,但整体遵循按服务阶段结算的原则。多数正规留学中介采用分阶段退费机制,常见公开口径包括签约后未启动服务退还90%、文书创作阶段终止服务退还70%、申请院校全部被拒则全额退还服务费[1]。这些比例对应的是机构无过错、消费者主动终止服务的情形;若因机构原因导致服务无法继续,退费比例不受上述常规标准限制。需要注意的是,全拒退费通常针对申请服务本身,已发生的第三方费用如院校申请费、语言考试费等,一般不在中介退费范围内。格式合同中的退费条款并非全部有效。民法典规定,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若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,导致对方未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,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[3]。类似“申请材料递交后一律不退费”“签约满6个月扣除50%服务费”等明显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条款,如果机构在签约时未以显著方式提示并作出明确说明,消费者在纠纷中可主张该条款不生效。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多起相关判例。北京海淀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,留学机构未告知目标院校的语言成绩前置条件,且境外后续服务停滞,法院最终判决机构在7.2万元总服务费中返还2.4万元[2]。另一起判例显示,学生拿到的是有条件录取,最终未能转为无条件录取,法院认定中介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录取服务义务,判决全额退还服务费[3]。这些案例的共同逻辑是,退费与机构实际完成的服务量直接挂钩,未履行的对应部分应当退还。如果中介存在伪造学历材料、虚假承诺保录取等欺诈行为,消费者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主张“退一赔三”,即要求退还已付费用并额外主张三倍费用的赔偿[3]。这类情形已经超出普通合同违约的范畴,消费者需要留存相关宣传材料、聊天记录、合同文本等证据,支撑欺诈事实的认定。主张退费的诉讼时效为三年,自消费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,逾期起诉可能丧失胜诉权[3]。签约前核对退费相关条款时,首先要看清服务阶段的划分方式,确认每个阶段对应的服务内容和退费比例,避免只看总价不看结算规则。其次要留意条款的提示方式,涉及退费、违约金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,机构应当采用加粗、下划线等方式显著标注,并主动向消费者说明。最后要明确第三方费用的承担主体,区分中介服务费与院校申请费、签证费、体检费等代收代付项目,避免退费范围产生歧义。遇到退费争议时,消费者可先对照合同条款和服务进度与机构协商,协商不成的可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或市场监管部门反映,也可通过诉讼途径主张权利。整个过程中注意保存服务沟通记录、阶段交付材料、付款凭证等证据,便于明确双方责任。
